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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也有套路?这些技巧告诉你!

2021-07-16 17:07:32 来源: 来自网络 浏览次数:202 次

  **近,田东县市场监督局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和《中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对思林镇某家电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以25000元罚款。

  去年5月13日,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黄先生的投诉,在当事人那里购买了5台品牌的空调,配送设置后,发现不是自己订购空调的设计型号,要求协商处理,希望市场监督部调停处理。经初步检查,当事人的销售证明书在品名型号栏中只填写了某品牌的空调、1.5匹变频或1匹,没有填写销售的空调的设计型号,发生了**,有**消费者的嫌疑。同年5月25日收到消费者凌某同样内容的投诉通报。

  该局通过深入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中在品名型号栏只填写某某品牌空调以及在机身编号栏只填写1.5匹变频或1匹,不如实填写与消费者约定空调的具体指向空调的系列款式规格型号来用于明确约定商品的***性,经与某品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函调,查明按当事人购货凭证标明的某某品牌空调、1.5匹变频或1匹,可以指向某某品牌空调的多个系列多个型号,型号不同其性能、品质、价格也不同。当事人知道,但销售证明书上没有如实填写型号规格,隐瞒提供的商品性能、质量、价格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解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方法》第6条第8条(8)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必须是真实、***、正确的,不得有以下虚假或误解的宣传行为:夸大或隐瞒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

  田东县市场监督部门温暖注意到,消费者在购买空调、洗衣机等电气设备时,购买订单证明书(收据)的销售者有法定义务明确记载制造商提供的系列设计型号标准,销售者在访问安装时,消费者必须比较型号标准标准是否与购买商品型号一致。避免给不良商家更换不同系列型号、风格、质量和性能的家电商品的机会。

标签: 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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